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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纂原则

发布时间:2018-04-13 09:56:15       浏览次数:0
       指编纂志书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和通用法则。志书序例及方志学论著中多有关于方志编纂原则的论述。唐李泰等人纂修《括地志》的编纂原则是“考于传信”,内容上“简而能周、博而能详”。元杨敬德在《赤城元统志序》中提出,志书的记载应坚持“直笔”,以求能够“传信”。清章学诚提出“志属信史”和“持论不可不恕,立例不可不严,采访不可不慎,商榷不可不公”四大要求,反对“任情无例”“私意褒贬”。民国时期,吴宗慈的《修志丛论》、瞿宣颖的《志例丛话》、黎锦熙的《方志今议序例》,对方志编纂原则均做过论述,寿鹏飞《方志本义管窥》提出“方志记载,不贵应有之尽有,而贵应无之尽无”,方志立言“据事直书,而劝惩自见”。新方志的编纂遵循存真求实、横分纵述、述而不论、越境不书、生不立传、详今略古、执简驭繁等原则。
        存真求实 指志书编纂必须实事求是,如实记载情况,不虚美,不隐恶,更不能按主观需要剪裁客观事实。真实性是志书之所以能代代传承接续的基础。历代修志多推崇“秉笔直书”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的第六条明确规定:“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,确保质量,全面、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。”存真求实是一种客观公正地对历史负责的品德和态度,包含两方面内容:一是保存真实,即记述和保存真实的地情资料,这是修志的宗旨;二是探求真实,即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,反复核实、考证,这是实现宗旨的科学方法。
        横分纵述 即横分门类、纵向叙述。指志书在编纂方法上,首先根据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显著特征把有关的内容分成若干大类,即“事以类从,类为一志”,各大类之下还可分中类、小类,然后按时间顺序记述。即先按事物性质和位次分为篇、章、节、目等层次,然后再按时间顺序记述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。篇与篇、章与章、节与节、目与目之间一般是横向并列关系,无所统辖,篇、章、节、目之间一般是统辖关系。这种把资料分类而后依类纵述的方法,把每一事物的资料都放在一个前后可比较、左右可定性的适当位置上,并做到横不缺要项、纵不断主线,不仅结构严谨,也便于读者查找使用。
        述而不论 即在志书的主体部分,对事物进行客观记述,不做主观评论,也就是将志书所反映的观点倾向、是非褒贬、成败得失寓于资料的运用和史实的记述之中。历代学者在修志过程中大多坚持这一原则常璩《华阳国志·序志》认为“善志者述而不作,序事者实而不华”。刘知裴《史通·惑经》认为“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”,“所谓直笔者,不掩恶,不虚美,书之有益于褒贬,不书无损于劝戒”。嘉靖《太平县志》凡例认为“据事直书,而意自见,不著论断”二章学诚主张“据事直书,善否自见”。新编地方志主张述而不论。《地方志书质量规定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记述事物、事件和人物,寓观点于记述之中。”
        越境不书 指志书所记限定地域范围,与本境无关的人、事、物不载人。这是由方志的地域属性决定的。这一特征,在早期的地记、图记中就很明显。宋《玉峰志》的凡例规定:“凡事旧在昆山,而今在嘉定者,以今不逮本邑,今皆不载。”这一原则在元明清时期得以承袭。清乾隆《汾州府志》例言中提出,志书编纂必先定沿革、辨疆域。章学诚在乾隆《永清县志·政略》序例中提到:“志笔不越境而书。”嘉庆《上海县志》修例规定,修志“皆以地断,以一地为限”。遵守疆界应以下限年份的行政区划为依据。也可引用外地资料,记述本地与外地的经济联系等,如南宋罗愿的《新安志》,为说明新安各县的赋税情况,把新安婴源与接壤的邻县都阳、乐平做比较。《地方志书质量规定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:“区域界限明确。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,越境不书。交代背景,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、联系等,不视为越境而书。”
        生不立传 指志书的人物传记不收录在世人物,去世的人物方可立传。最早见于东汉经学家赵歧《三辅决录》自叙:“其人既亡,行乃可述。”嘉靖《霸州志》对人物“必盖棺论定,生存者不书”。乾隆《铅山县志》凡例中提出:“志乘无生人入传者,此通例也。”章学诚在《修志十议·议传例》中指出:“立传之作,例取盖棺论定,不为生人立传。”傅振伦认为:“人物不录生存,宦迹不录升任。盖人有定评,须待盖棺,亦所以避恩怨,杜逢迎也。”瞿宣颖认为,一旦生人入传,“志乘恐将成为市恩之书,虽有直笔不足以取信矣”。《关于地方志编幕工作的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,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。”
        详今略古 指对古代久远之事,志书只做简要追溯,记述大势大略,而对修志所处时代的情况,则要详细记载。清康熙年间杨椿在《上一统志馆总裁书》中就论述了该原则,主张前代史事“仅书其大概”,本朝史事应“详而不冗,简而不漏为宜”。章学诚《记与戴东原论修志》一文指出:“史部之书详近略远,诸家类然,不独在方志也。”由此引申出来的修志原则有详近略远、详今明古。对今(近)与古(远)的时限划分及对“略古”的认识和方法,志界存在不同观点。按史学分期,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界;按社会制度的更替划分,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界;按革命性质分期,以1919年“五四运动”为界;按政权的更迭划分,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。对“略古”的认识和方法,论者多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        执简驭繁 指用简易的方式方法处理繁杂的事物。古人说:“操瓤之士,有志史裁,欲得博观约取之道。”所谓博观约取之道,即做到执简驭繁。方苞在《与一统志馆诸翰林书》中指出,方志“所尚者简明,而杂冗则愈晦”,并指明要做到简而明,必须遵循体例,学会判断。寿鹏飞在《方志通义》中说:“方志记载,有宜详者,有宜略者。”志书繁简详略是相对而言的,既包括形式方面的繁与简,也包括内容方面的繁与简。遵循执简驭繁原则,在形式上要做到层次清楚、结构简单,篇目设置避免“叠床架屋”;在内容上应减少非典型材料和同样性质事物的重复记载,对不可避免的交叉内容,应各有侧重,或详略互见,要详独略同、详重点略一般、详史实略背景、详转折略铺垫。
        (摘自:《方志百科全书》)
       责任编辑:于海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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